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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157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女,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417977582。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