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502民初2248号
原告:沈阳华维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26号(2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魁,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黑龙江新双锅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
法定代表人:马成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华维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维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双锅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双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魁、***、新双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拖欠设备款本金196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196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从2019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编号为HW201812003的《浙江钱江机器人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送货签收确认单》,2019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关于黑龙双锅的机器人工作站验收的沟通函》(快递单号1138679545925),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上述该函,至此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424400.00元设备款,尚有199600.00元设备款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被告新双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及焊接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履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机器人本体及机器人电柜、机器人示教编程器、焊接机器人成品QJR6-3型2台,切割机器人QJR6-1型1台,其他配套设备工装均由原告生产,购置合同总额共计624000.00元,合同约定交钥匙工程,也就是案涉设备全部应安装完毕及调试合格交给被告正常使用,涉案设备至今没有交给被告使用,始终在安装及调试阶段。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60%计374400.00元,到甲方指定现场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的35%,计218400.00元,设备验收后12个月内付清余下5%计31200.00元。被告付款情况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合同总价款60%计374400元,2018年12月12日已付374400.00元,2020年4月23日付50000.00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超出履行合同付款义务50000.00元。交货期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发货,合同项目5-6交货周期为其他项目调试安装验收合同后即20个工作日,应是在2019年2月10日前安装调试合格并交给被告使用,合同4.2条约定设备验收标准以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甲方(被告)提供产品加工图纸为准,同时满足甲方(被告)产品加工的工艺和质量标准。原告安装调试情况2019年1月23日机器人设备及安装人员到达被告处进行安装案涉两台焊接机器人工作站,原告安装调试至今涉案设备未能交给被告使用,焊接切割机器人技术协议明确说明设备用途焊接机器人完成对客户鳍片(对流管束、槽型分离器)以及其他机器人所能达到的焊接位置和工艺的焊接,焊接工艺工装满足使用要求,同时实现一次性装卡,自动翻转功能,切割机器人主要满足管子的人工定位相贯线开孔,端部骑座开孔等切割工艺要求,同时工装满足使用要求,至今所能加工的部件都满足不了质量要求,合同明确约定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技术协议中列明或没列明的但应满足甲方(被告)使用要求的设备,但至今涉案设备存在产品质量及性能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详见证据4照片和证据5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补正书)。原告应承担涉案设备产生的鉴定费和鉴定专家出庭费73000.00元并承担案涉设备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按照合同履行并超出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原告提供的设备至今未能交给被告使用,给被告造成以上两项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损失,还造成了更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请法院查明事实给予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0日,原告华维公司与被告新双锅公司签订《浙江钱江机器人购销合同》,新双锅公司向华维公司购买焊接机器人成品2台、切割机器人1台及相关设备,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格624000.00元,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价格中含运费、含安装调试及服务等全部费用,包括已在合同、技术协议中列明或未列明的但应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设备、配件及材料均在本价格范围之内。新双锅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60%,计374400.00元整;华维公司生产完成后通知新双锅公司,新双锅公司到华维公司工厂进行货物的预验收工作,预验收合格,新双锅公司一周内做好安装条件,华维公司发货,到达新双锅公司指定现场后,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35%,计218400.00整;设备验收后十二个月内付清余下的5%合同款31200.00整。预付款到账后合同生效。华维公司派有关项目工程师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并对拥护进行技术培训,提供终身技术咨询服务,对新双锅公司产品的相关软件系统升级和程序拓展等全部免费提供。设备验收标准以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及新双锅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图纸为准,若行业标准及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同时满足甲方产品加工的工艺和质量标准。安装调试运作正常后通知新双锅公司验收,新双锅公司收到验收通知后3天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期满后新双锅公司未提出设备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新双锅公司应在验收单上**,验收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华维公司必须保证设备是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机器人等设备保证为正品,配件及材料的提供保证优于国内同类产品。新双锅公司根据检验标准(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经当地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者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新双锅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华维公司免费更换成更优质的设备或材料,并提出索赔。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后起12月内,质保期内,华维公司在收到维修通知后1天内给予回复,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的,华维公司免费维修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或部件。质保期内,若因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故障而停止运转,华维公司无条件更换同型号产品(***公司外购件),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质保期过后,华维公司无条件进行相关电话及视频方式解决设备问题,如需华维公司人员上门服务,需新双锅公司承担相应人员的差旅费用,更换设备零配件则需新双锅公司承担相应配件的费用。新双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向华维公司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则华维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因华维公司原因造成的未按合同要求交货,每逾期一日,华维公司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新双锅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货的,则新双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日,原告华维公司与被告新双锅公司签订了《焊接切割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双方对焊接机器人及切割机器人的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焊接机器人,完成对客户鳍片管(对流管束、槽型分离器)以及其让机器人所能达到的焊接位置和工艺的焊接。焊接工装满足使用要求,同时实现一次性装卡,自动翻转功能。切割机器人,主要满足管子的人工定位相贯线开孔、端部骑座开孔等切割工艺要求,同时工装满足使用要求。该切割机器人配套软件满足切割和焊接两套工艺,更换外部系统后可在焊接和切割之间转换工艺,由于焊接和切割系统所需的接口冲突且线缆复杂,两套系统如果同时集成在机器人本体上互相影响通讯,多组线缆对机器人动作也有很大的限制。出厂供货状态为切割系统、供货范围内7-10为预留的焊接系统客户可以自行安装调换,华维公司对更换系统进行培训。工艺分析:(1)焊接单鳍片工件无油、无锈,焊缝位置可见金属光泽,定位精度≤1mm。采用MAG单层单道焊,保护气体为混合气(80%Ar+20%C02),焊丝为1.2实心焊丝,ER50-6,采用直流500案焊接电源。焊接电流≤380A。(2)切割产品主要为客户类产品,等离子切割配备AT-LGK200等离子电源。切割相贯线孔满足在直径为426mm(壁厚20mm)以内相贯线管孔的切割。验收:系统在新双锅公司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有关人员一起对设备进行试运行。终验收时以新双锅公司提供的符合技术协议所要求标准的工件为准,由新双锅认可的部门检验合格(检测内容包括设备配置、外观检查、及空载各项功能等),并对控制系统功能演示认可。之后进行双方认可的产品进行焊接加工、检测达到图纸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双方验收代表签字生效为设备终验收。《浙江钱江机器人购销合同》、《焊接切割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签订后,2018年12月12日,被告新双锅公司向原告华维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74400.00元,2019年2月1日,新双锅公司收到华维公司焊接机器人成品2台、机器人安装底座3只、焊接应用3套、手动变位及装卡工装1套、切割机器人1台、行走轨道24米、安全防护围栏18米、焊接滚轮架1套、等离子切割机应用1套。2019年4月12日,新双锅公司向华维公司购买了2320.00元的耗材;2020年4月23日,新双锅公司再次向华维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
另查,原告华维公司与被告新双锅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对案涉设备进行验收,新双锅公司亦未向华维公司支付验收合格后应支付的合同总价35%的设备款,华维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新双锅公司申请对焊接及切割机器人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及是否满足管子的人工定位相贯线开孔、端部骑座开孔等切割工艺要求、工装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鉴定,经上海鉴华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焊接及切割机器人对新双锅公司图纸中的槽型分离器、流管束的管与鳍片焊接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集箱管的四孔及两端相贯线未能加工出。为此,新双锅公司花费鉴定费67000.00元及鉴定专家出庭费用6000.00元。
本院认为,《浙江钱江机器人购销合同》、《焊接切割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原告华维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并保证所售焊接及切割机器人符合双方约定且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浙江钱江机器人购销合同》、《焊接切割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对于设备验收方式和付款进行了约定,即“以被告新双锅公司提供的符合技术协议所要求标准的工件为准,由新双锅公司认可的部门检验合格(检测内容包括设备配置、外观检查、及空载各项功能等),并对控制系统功能演示认可。之后进行双方认可的产品进行焊接加工、检测达到图纸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双方验收代表签字生效为设备终验收。”设备验收合格是新双锅公司支付余款的条件,现双方未按照约定对设备进行验收,华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新双锅公司收到其验收通知,且案涉设备经鉴定不具备约定的使用功能,华维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其无权主张剩余设备价款,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原告华维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沈阳华维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67000元、鉴定专家出庭费6000元由原告沈阳华维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原告沈阳华维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