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绿瑞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兴仁县绿瑞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8财保60号
申请人:兴仁县绿瑞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68841806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未,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滨江园小区四区4栋B1-9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69988237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龙县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金龙市场万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7530093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兴仁县绿瑞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7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龙县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与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对于安龙县大道工程项目中未付工程款项的700万元内予以冻结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安龙县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龙县大道工程项目中未付的工程款7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仁县绿瑞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