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传继亮、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4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系上诉人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住所地:望花区古城子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防修,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沛雨,该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爱峰,该矿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2015年6月至退休期间的工时费及节假日补助工资共计人民币45424.68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理由如下:1.关于工作调动问题,上诉人确实和高波提过希望能调到西露天矿西门去,因为当时的工作环境上诉人认为对人身安全方面有一定的威胁,但高波当时并没有回复,是时隔几个月后,高波看见上诉人开车,说你会开车愿不愿意去车队工作,并没有告诉过上诉人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班制(以下简称上24休24),当时的情况下上诉人以为是去当司机,就同意了。至于说上诉人想去轻松地岗位,我调动之前在选煤厂工作,是上24休48的工作,如果在调动前告知过上诉人是上24休24,这样反倒是更累的工作,上诉人是不会去的。2.关于何成友的证词,上诉人并不清楚他与高波是如何沟通的,至于他说的上24休24,上诉人去车队前和他不熟悉,他也不可能告诉我,是到了车队后,5月末的时候车队开会,说让上诉人和马建福两人倒班,上24休24。会后我俩找过何队长,提出全矿职工没有是这样上班的,这样的班制不合理,但他说现在人手不足,让我们坚持一下,过后再调整。3.关于齐建成的证词,岗位增减设立是单位的行为,是国家不允许西露天矿采煤了,西露天矿很多岗位都取消了,选煤厂都已经黄了,上诉人并不能决定其岗位的变动情况,反观是上诉人合理要求工资补偿,单位却将这岗位取消,正好可以说明该岗位班制的不合理性。关于大门是自动门一点,这个门是后改的,上诉人在岗期间是需要手动遥控的,说该岗位没有具体工作任务,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交的车队调度岗位责任制却有明确规定,另提交的西露天矿机关车队汽车运行图标也可以佐证,其中比较固定的工作内容,例如早上5点的三班通勤车、晚上5点的三班通勤车、晚7点左右去坑下监察安全及工作指导的车辆晚9点左右回来,调度室内有一部矿调度室直播电话、一部普通电话、叫人的扩音器,上诉人是24小时待命的。4.既说机关车队班制未在矿工资料科备案,又说守卫工实行《关于印发付款集团守卫工岗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二班制、三班制,一审法院一会采纳被告的证据说上诉人是守卫工,一会又说上诉人工资条上是司机,一下又说上诉人是不定时工作制,一审认定的本身就混乱不清,法院采纳(2008)9号文件是为证明什么与上诉人有什么关系上诉人不是守卫,是调度工作。全市各厂矿车队都有调度这个岗位。5.关于上诉人在起诉书中详细列出的工作单位应付给我的工资,一审法院含糊的以一句“支付了合理对价”一带而过,并未真正核实计算过我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是否合理,我在2017年11月-2018年3月期间,每个月都是下午4点上班次日早8点下班,每月26个夜班,这样的工作符合劳动法规定关于2015年5月—2018年10月加班费是否足额支付,仲裁还有仔细核算,一审法院却一句“支付了合理对价”就敷衍了事,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我已得该得,那在工作未有变动的情况下,工资条载明2015年6月-2016年1月原是每月4个加班,2016年2月开始却改为1个加班,请问这样做什么解答。6.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不定时工作制人员,认定的理由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引用的(一)、(二)、(三)条,没有一项与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情况相符,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7.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要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支付上诉人在岗期间的加班补助,但一审法院却随着被上诉人的思路纠结上诉人是什么工作岗位。上诉人认为,我在岗期间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天,每周超过44小时,已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长上限,上诉人在岗期间亦向上级反应过该问题,单位一直没有明确的回复。8.一审法院认为工资条上载明了我为司机,却没有实际驾驶车辆,对于单位的工资条如何制作我作为一名工人是无法左右,那是被上诉人制作的。另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的实际岗位与工资条不符,这是现实情况,以此来认定我认为不合理。工资条是为证明我的实际收入情况,单位并未足额支付我的加班费。我在一审中提过工资条上载明的加班费,实为机关车队全体人员都有的奖金,只是以加班费的形式发放。综合奖有变是车队全体人员都有变,年终奖、安全奖等是全矿职工都有的,都是有据可查的,一审法院却置之不理,如果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我想申请中级法院去西露天矿调查取证。9.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是守卫为由拒绝补偿,上诉人要求的是加班费,一审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我,上诉人认为不合理,却也积极配合,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工作照片、工作规章及工作记录等文件,且被告提供的两份证言都有提及我是“调到车队做调度”。但我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应在我是什么工作岗位上,而应该从根本的工资有没有足额支付上审理。综上,上诉人作为一名退休工人,只想要回合理的加班补偿,请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审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辩称:***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取消了,所有报的出勤表都是***自己填写的,***在调入之前的岗位工资是2000-3000元,调入小车班之后工资达到了4000元以上,比以前的待遇好了。机关总调度室小车班只有司机和调度两个岗位,***之前从事的就是守卫工作,但小车班没有与其相适应岗位就比照调度岗位设立了岗位,其工作内容就是守卫。工资中加班费就是给的加班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支付其自2015年6月至退休期间的延时工时费,共计41234.56元;2.判令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支付其节假日补助工资,共计4193.12元;合计45424.68元;3.本案诉讼费由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调至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西露天矿”机关车队小车班工作,在此岗位工作至2019年1月18日退休。***在原岗位有劳动合同,调动后劳动合同未更改。2020年5月26日,原西露天矿常务副矿长高波出具证实材料,证实:***与高波系同学,***调动工作前曾在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西露天矿”选煤厂门卫工作,2015年春节前后,***曾找高波调动工作,高波告知***机关小车班两班倒,上24小时休24小时,晚上可以睡觉,***表示同意,又经机关车队何成友同意,给***办理了工作调转手续。2020年5月20日,原西露天矿机关车队队长何成有出具证实材料,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2021年10月12日,西露天矿总调度室齐建成出具证实材料,证实:***调动后的岗位,日常自行考勤,系领导照顾亲朋及关系户特设的悠闲岗位,工作内容主要就是门卫看守,大门是自动门,夜间可以休息,没有具体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申请仲裁后,该岗位已取消。2020年5月21日,西露天矿工资科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机关车队的班制未在矿工资科备案留存,单位已通过调整生产奖、津贴、发放单项奖等途径对多付出的工时予以补偿。2021年10月26日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西露天矿”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所在的机关车队,已告知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晚间休息,其工作就是看房接个电话,是守卫工。另查,2008年5月28日,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抚矿集团劳资字200895号文件,《关于印发抚矿集团公司守卫工岗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二班制、三班制工资标准包含了休息日和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西露天矿”提交工资条复印件显示,***在调整岗位前的2015年3月工资实领3349.2元,2015年4月工资实领2836.2元,职务为守卫;调整岗位后2015年7月工资实领4052.47元,2015年8月工资实领3783.4元,职务为司机。***提交工资条复印件显示,2015年6月工资小计5359.01元,2015年12月工资小计5276.31元,2016年2月工资小计4800.87元,2016年11月工资不清,2017年1月工资不清,2017年11月工资小计5480.09元,2018年1月工资不清,2018年2月工资不清,2018年4月工资小计4719.5元,职务均为司机。***提交的职工考勤表显示,2015年6月、2016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2017年5月以上月份执行上24小时休24小时工时。2018年7月上15天夜班、2018年8月上16天夜班。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向发放工资中包含加班费11880.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中,***主张其系车队调度,负责协助车队队长安排、调度车辆,其为证明该项主张向本院提供的工资条,岗位载明为“司机”,但其并不实际驾驶车辆,另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欲佐证其从事调度工作,但仅仅凭借照片及文件内容不足以认定此节事实,且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实际工作内容就是守卫,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补强;另,结合实际工作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实际情况,无具体工作指令及内容时则可以休息,综合考量该工作岗位内容的实际情况,其工作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结合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也通过生产奖、津贴、发放单项奖等途径对***的劳动支付了合理对价,故对***要求判令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支付工时费及节假日补助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调取其在小车班工作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工资台账,工资条分项加班费,实为机关全体人员都有的奖金,只是以加班费的名义发放,综合奖有变车队全体人员都有变,年终奖、安全奖等全体矿工都有。可证实上诉人实际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加班费。被上诉人认为***对自己工资是了解认同的,为了照顾上诉人才特殊设立了这个岗位,并通过调高工资补偿实际用工。即使工资条如上诉人说述,也不能证明上诉人的目的。
另查明,***于2019年11月25日就本案提出诉讼请求向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工作期间加班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在岗期间的加班费。申请人在岗期间岗位白天为调度,晚上岗位实际为守卫,因此可视为其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申请人实际工作性质、在岗时间、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及《关于印发抚矿集团公司守卫工岗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结合,计算申请人在岗期间加班为1.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每周加班按5小时计算;2.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每周按加班10小时计算;3.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每周加班按0小时计算。申请人请求的节假日加班费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的加班费,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台账显示已足额支付,驳回申请人该项请求。裁定:一、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加班费3059.1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可知,2015年5月***调入机关车队工作,其从事岗位职责有协助车队队长调度车辆和守卫,薪资待遇是按车队司机岗位发放,薪资比原单位高,***陈述自己就是车队调度与现有证据证明事实并不相符,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陈述该岗位设置是为了照顾有特殊关系的人有较高的可信性。比较***与车队司机的工作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相关因素,仲裁委员会视其工作时间按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期间延时加班时间参照《审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劳动者申请加班工资案件的知道意见(二)》辽老人仲字(2011)6号的规定计算更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加班费支付标准,***工资项下有夜勤、加班费、年节、安全奖等,与其他车队司机人员一致,夜勤、加班费项目与司机工作不定时特点相关,***不从事司机工作,本案应考量用人单位按司机标准给予加班费、夜勤是否与其加班工资相当,而不能以上诉主张否定检班费的性质、用途,否者有违公平,故仲裁裁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一审对加班事实认定不当,裁判结果不妥,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
二、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加班费3059.1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立威
审判员  韩 雪
审判员  李雪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