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民初2267号
原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负责人:王景春,系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原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以下简称“抚矿集团老虎台矿”)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虎台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1)辽0403民初2243号。因抚矿集团老虎台矿与**均系不服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抚劳人仲裁字[2021]0345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依法本案应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2243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03民初224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任 俊
审 判 员  谭 欣
人民陪审员  李静景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