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执异212号
异议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矿区东鹏造纸厂,,住所地:东洲区南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袁俊海,系该厂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矿区东鹏造纸厂(以下简称“东鹏造纸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对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设备(造纸设备)、厂房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执行(2019)辽0402执142号裁定书过程中,裁定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设备(造纸设备)、厂房。异议人对该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查封、拍卖该标的存在明显错误。故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裁定撤销对该执行标的查封、拍卖,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称:一、抚顺矿区集体企业管理局是矿业集团下属企业,抚顺矿区集体企业工贸中心是矿业集团下属企业。东鹏造纸厂是工贸中心的下属企业,东鹏造纸厂与工贸中心以及集体局都是矿业集团领导管辖下,同属矿业集团下属内部企业,其人事调动和资金调动,土地使用都由抚顺矿业集团管控。从矿业集团提供《执行异议申请书》内容看,查封的东鹏造纸厂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抚顺矿务局十一厂(土地证号露天国用(1996)字第100**)。抚顺矿务局十一厂是矿区集团下属企业,也证明了东鹏造纸厂是矿业集团下属企业。从《借款合同》的内容第三条,矿业集团不要利息,也证明了为内部下属企业投资拨款。《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投资账目的凭证,对外部企业善意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2018)辽402民初1835号合同纠纷一案是新抚区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判决生效的。矿业集团与集体局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矿业集团公司与东鹏造纸厂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签字人孙伟不是法人、没有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违反了上述条款及法律规定,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机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所以矿业集团与东鹏造纸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是无效的。《借款合同》是矿业集团与集体局签订的。债权人是矿业集团,债务人是集体局,东鹏造纸厂与矿业集团不存在债务关系。
3、东鹏造纸厂在2010年11月29日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人***开具工程验收证明,明知拖欠施工人***巨额工程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在2011年3月15日与矿业集团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为集体局债务做担保。东鹏造纸厂拖欠工程款在前,签订抵押合同在后,东鹏造纸厂这种行为明显是与主管企业矿业集团恶意串通转移全部资产,签署虚假担保合同,逃避债务被执行。其行为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东鹏造纸厂与矿业集团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违法法律规定。东鹏造纸厂的恶意行为,是故意干扰法院对其债务的执行,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矿业集团执行异议的申请,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请法院恢复对中鹏造纸厂债务的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东鹏造纸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4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东鹏造纸厂给付原告工程款2682298元,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设备(造纸设备)、厂房,并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裁定拍卖该设备、厂房。异议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向本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拍卖。
本院认为:抵押权的存在,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标的物的执行,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学春
审判员  王宝珠
审判员  田成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