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锻工业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2民初2760号
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抚顺市胜利开发区南花园人工河北10-1号。
负责人:鲍明福。
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福。
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锻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锻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50元减半收取138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