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阳佳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93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0418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西关社区居委会北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70X6QX1Q。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书林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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