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黑09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被执行人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建设开发综合楼、研发楼项目时,该项目工程计划建筑面积5646.868平方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应当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80,699.00元,但其始终无故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责令(期限)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又于2020年8月10日向其下发了《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及缴费催告书》,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但时至今日被申请执行人无故拒不履行,申请人遂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丹丹 审判员  李明久 审判员  孟 晖
书记员  郭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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