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903民初6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艳
法官助理刘晓芳 书记员白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