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鹏升洗煤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黑0404民初516号
原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鹏升洗煤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慧、被告鹤岗市鹏升洗煤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向其购买电气设备及设备安装、维修等款项合计11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并非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只是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原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叠。被告没有向原告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电气设备及设备安装、维修等款项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原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原告与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无法证明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登记住所地为鹤岗市东山区,原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鹤岗市南山区富力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在业。鹤岗市鹏升洗煤厂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登记住所地为鹤岗市工农区红星美凯龙东侧,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鹤岗市南山区富力路,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状态在业。
驳回原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黑龙江恒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强
书记员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