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1499号
原告: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59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