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夏吉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3002号 原告:夏吉洋,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女,194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第三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598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夏吉洋诉被告***、***,第三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夏吉洋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吉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另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原告夏吉洋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0元,本院已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4950元,剩余4900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吉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吉洋负担。本院实际收取案件受理费4950元,退还原告夏吉洋49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