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70399.15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87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履行案款90000元,由于申请执行人在我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直未予发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冻结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由于设置抵押权较大,暂时无处置必要。通过和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承诺在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由于本案审限将近,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90000元,剩余款项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