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财保104号
申请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瓦窑村四组锦绣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6178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5989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3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3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依据上述第一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与依据(2021)黔0304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不得重复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