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燚,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湘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9737.28元,利息145547.16元(以货款589737.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49.91元(以货款589737.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受理费588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9932元,以上共计76316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16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执 行 员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