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开创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燚,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开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湘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9737.28元,利息145547.16元(以货款589737.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49.91元(以货款589737.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受理费588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9932元,以上共计76316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16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执 行 员  陈 汉 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