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907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国际C组团商铺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邓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庭外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9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