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某某*建材租赁经营部与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21财保71号 申请人:长沙市*****建材租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T9J7308,经营场所:长沙市***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写字楼15016。 经营者:***,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8120M,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人长沙市*****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3年2月1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3年2月2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建材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建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