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6064号
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上村“上塱”(土名)厂房C区之七B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创新。
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