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02民初899号
原告:何正双,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九龙池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64430U。
法定代表人:梁龙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双诉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正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正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