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民初44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4日,云南省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
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龙本。
原告**诉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因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已经将欠款全部归还给原告,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21年4月29日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玉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