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54年生,住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元江县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九龙池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梁龙本,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审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计9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世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倪俊
书记员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