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1民初123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全,男,执业证号:32583111120146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九龙池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6443011。
法人代表:梁龙本。
原告***与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9万元欠款,并签署和解协议,只要原告撤诉就马上打款5万元到原告账户,剩余4万最迟2021年3月31日之前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6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30.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廖淑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