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谭某1、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原湘潭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执1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谭某1,女,200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2(系申请执行人谭某1父亲),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代理人:田康明,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原湘潭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霞光村10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97322371。
法定代表人:吴轶蓓,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刘爱平,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谭某1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军、刘爱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30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3民终169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并传唤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于2018年11月15日到本院谈话,但是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2018年10月1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430元,被执行人湘潭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负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8月16日、9月11日、10月1日、11月5日、12月19日六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信息。于2018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海军8494.4元,于2018年10月10日已实际扣划5475.94元。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海军有一辆湘C×××××号车辆,但查封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有其他财产。于2018年7月9日至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的不动产信息,两人名下均无登记房产。2018年9月6日本院向方正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劵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采取了拘留措施。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陈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爱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95214元,尚有100308.06元款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陈海军、刘爱平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陈放明
审 判 员  杨新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晴剑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