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2民初3777号
原告:谭某1,女,200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2(系原告谭某1父亲),男,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霞光村10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舒心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明,男,湘潭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谭某1与被告湘潭市城郊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审判员苏刚
人民陪审员俞建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