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6执恢1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丰县支行,住所地:高乐山镇楚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1833139570。
负责人:覃磊,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咸丰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2829504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咸丰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7698144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湖北省来凤县。
第三人:***,女,1973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第三人: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丰县支行申请执行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将本院冻结的其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625945股转让给第三人***、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
二、准许湖北帅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625945股转让给第三人***、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