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088号
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青龙嘴(机动车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076636XR。
法定代表人:杨红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辉,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刚,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进街**,现住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朱小峰。
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鑫磊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