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22民初234号
原告:建始县丰源油料马栏溪加油站,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牛角水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2A123G。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一组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2TT232。
负责人:**。
原告建始县丰源油料马栏溪加油站诉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丰源油料马栏溪加油站申请撤诉,是
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丰源油料马栏溪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00元,减半收取计5350.00元,由原告建始县丰源油料马栏溪加油站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魏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