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177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11日,苗族,大专文化,电工,户籍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被告人:***,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宣恩县。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朱小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0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双星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何 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