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576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菲,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交纳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韶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