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湖北咸丰人,住咸丰县。
第三人:**,男,湖北咸丰人,住咸丰县。
原告***与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