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406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46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颇(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以下请求:将被申请人在建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始县交通物流发展局)处的工程款以828825.00元为限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一年。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建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建始县交通物流发展局)处的工程款以828825.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算)。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