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82号
原告:新泰市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秀水社区中心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6F2E4H。
法定代表人:韩进。
被告:新泰正大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61618。
法定代理人:谷某。
第三人:新泰市金润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秀水社区园东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98256674970M。
法定代理人: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正大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泰市金润溪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6.96元,由原告新泰市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