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鹏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大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3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6号书香大第9#楼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0991061H。
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前南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47X24XW。
法定代表人:倪可铨。
申请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2)闽0181执315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忠煜
审判员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