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闽01执914号
***、***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款项127000元,扣除执行费1625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本案已符合执行案件的结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每一项之规定,现本院决定对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审批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闽01执914号
***、***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款项127000元,扣除执行费1625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本案已符合执行案件的结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每一项之规定,现本院决定对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闽01执914号
***、***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款项127000元,扣除执行费1625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本案已符合执行案件的结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每一项之规定,现本院决定对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193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飞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