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10民终1689号
上诉人沈艳伟因与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沈艳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沈艳伟****年**月**日出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已通过QQ形式向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请假,2019年10月21日上诉人沈艳伟回单位补办请假手续,未被批准,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的差额工资为3459.22元,加班费为40843.34元,年假工资为9195.4元;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1567.04元发放工资;请求支付月工资差额13099.93元;请求支付加班费46778.84元;请求支付病假工资15881.42元;请求支付应缴未缴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药费12021.3元,请求支付年假工资10636.36元。上诉人沈艳伟同时对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予认可。 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沈艳伟未达到给付病假工资的条件,不应给付其病假工资;被上诉人沈艳伟未在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满一年,不应给付其年假工资。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时对上诉人沈艳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予认可。
沈艳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仲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2、辞退不成立,恢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始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工资,每月按11567.04元计补发;3、被申请人支付月工资差额合计13099.963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17-2019.9.5期间加班费46778.84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9.7.1至2019.10.20期间病假工资15881.42元;6、被申请人支付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药费12021.3元;7、被申请人支付2018.9.17至2019年全年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资10636.36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起诉书中8-10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质量工程师工作,并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0000元。工作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原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北京市缴纳了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2019年9月,被告将此前扣除的原告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1068.12元随原告2019年9月工资一并返还给原告。原告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资分别为3733.33元,7064元,6788.64元,7876.2元,4904.38元,9273.02元,8580.94元,8742.92元,9394.81元,9470.42元,7456.12元,8769元,2364.95元。 再查明,原告在职期间,因急性阑尾炎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9日休病假12天;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4日休病假2天,均履行了请假手续。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4日在廊坊市安次区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双侧腹股沟疝,住院前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只是于2019年9月5日通过网络聊天软件QQ告知其所在部门经理“明天我去医院办住院做手术”,回复为:“三天以上您要先写假条,找老总批”。2019年8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沈艳伟同志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内容为:鉴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现因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您到人事部办理后续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2019年9月12日,被告做出对原告的旷工处理通知,并于同日送达原告,通知原告旷工超过三天,视同自动离职,停发所有福利待遇。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的《员工手册》为管理职工的规章制度。原告入职时,被告将其发放给原告,并对其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员工手册》第7.2.3条规定:不经请假或者请假不批准不上班者为旷工;无故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停发其所有待发工资。第8.3.1条请假基本流程中规定:员工请各类假期均需事前填写请假单,请假3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做旷工处理;未按流程请假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第8.3.2条规定:员工确因突发急事未能依照上述手续事前请假、续假的,可采用电话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在2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13.3条违纪处罚细则中的违纪条款F14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被告的员工手册,是企业内的“法律法规”。原告在2019年9月6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双侧腹股沟疝,应该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提前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即住院就医,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确认原告行为属于旷工,向原告发送旷工通知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的工资由被告以月薪方式发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经按月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资差额没有依据,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但其未就加班事实提交证据。故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仲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上述请求内容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的应缴未缴医疗保费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药费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2018.9.17至2019年全年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资问题,相关政策指导为满一个周年算一年,原告入职在9月,合同解除在9月,一周年的时间认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以日对日认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日工资标准以大劳仲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日427元计算,维护6405元。大劳仲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病假工资3586.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病假工资3586.8元,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64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已明确告知沈艳伟,对于员工请假,规定为需事前填写请假单,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未按流程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上诉人沈艳伟2019年9月6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双侧腹股沟疝,该疾病并非突发疾病,沈艳伟有充足的时间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且在部门经理告知其“三天以上您要先写假条,找老总批”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据此认定沈艳伟旷工,解除与沈艳伟的劳动关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护,上诉人沈艳伟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沈艳伟主张,应按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确定其工资数额,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月均少发工资,应按上述月工资标准计算补发其工资差额,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沈艳伟月基本工资1790元,其他工资项目据实发放,沈艳伟所述的工资数额为该工作岗位的工资限额,即该工作岗位的最高工资额,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提交劳动合同书,沈艳伟一方提交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项未填写,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项填写的内容与其主张一致,沈艳伟主张的约定工资数额,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沈艳伟在职期间未对已发放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诉人沈艳伟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沈艳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付其加班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沈艳伟主张的未能报销的住院医药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不能报销的具体原因以及哪部分医疗费属于医保报销范围,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沈艳伟主张的病假工资、年假工资,一审判决已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支持,其主张按月工资10000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工资数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沈艳伟不存在真实的医疗行为,不应支付沈艳伟病假工资,该主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沈艳伟2018年9月17日入职,2019年9月12日向其发放旷工处理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2日解除,沈艳伟工作不满一年,不应支付其年假工资,对此一审判决认为,沈艳伟入职在9月,合同解除在9月,一周年的时间认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以日对日认定,据此支持沈艳伟年休假工资,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理据得当,本院予以维护。 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沈艳伟负担10元,由上诉人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章水 审判员  代述平 审判员  张 欣
书记员  于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