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8民初244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工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对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2、辞退不成立,恢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劳动关系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始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工资,每月按11567.04元计补发;3、被申请人支付月工资差额合计13099.963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17-2019.9.5期间加班费46778.84元;5、被申请人支付2019.7.1至2019.10.20期间病假工资15881.42元;6、被申请人支付应缴而未缴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药费12021.3元;7、被申请人支付2018.9.17至2019年全年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资10636.36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起诉书中8-10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9.17,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暂为质量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少于8000元转正后工资不少 2 于1万元,入职当日在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签字,单位约定报销让我在北京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位不再为我在河北缴纳社保。2018.10.8经公司正式任命为质量工程师一职。2018年11月单位未报销我在北京之前缴纳的2个月个人自由职业保险,随即顿觉受骗,督促单位尽快在河北补缴,直至2019年1月单位才为我缴纳社保,但就之前入职后4个月的保险仍然不给补缴。2019年1月因患急性阑尾炎就住于北京通州潞河医院,因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政策,出院后补办请假手续,同月经由我提出领取申请,单位部门经理**,人事经理**,公司老总***签字后,单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我本人。2019年8月单位内部调整将我的岗位取消后,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同月单位贴出公告通知我劳动合同2019年9月到期。2019.9.5在QQ向部门经理**请假住院,次日经大夫检查后安排住进了廊坊市安次区医院做术前检查。当月29日,**在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将我移出部门QQ群,**多次拒接致电和QQ联系不予回复致询问未果。2019.10.21在出院经短期疗养,回单位补办请假手续,在填写完请假单找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时遭到拒绝,总经理以不了解情况需要和**了解后再签字,时隔不足半小时接到人事部**的通知,已经旷工处理通知发送至我的私人邮箱。之后**以我已不是单位员工为由,禁止继续在单位停留。2019.10.23日晨,在单位门口遇到***,说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单位不再续签。并**拒绝让我再进入单位,至此以上所述事实原委经过,***依法给予公平裁决。 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1、被告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情形,合法有效。2、因原告违反被告员工手册规 3 定,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3、原告入职后,被告依法向其支付全部工资、加班费及各项补贴,因此不存在任何欠付情况。同时,原告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被告向其支付加班费、年假工资的条件,因此被告不予支付。4、原告入职后告知被告,其已在北京自行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了当年的社会保险,为避免重复参保,被告即自2019年1月起为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被告不存在断缴、未缴的情形。原告主张的报销医疗费,属于其自行申请、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其相关诉请也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均不应由被告赔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质量工程师工作,并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0000元。工作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原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北京市缴纳了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2019年9月,被告将此前扣除的原告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1068.12元随原告2019年9月工资一并返还给原告。原告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工资分别为3733.33元,7064元,6788.64元,7876.2元,4904.38元,9273.02元,8580.94元,8742.92元,9394.81元,9470.42元,7456.12元,8769元,2364.95元。 再查明,原告在职期间,因急性阑尾炎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9日休病假12天;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4日休病假2天,均履行了请假手续。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4日在廊坊市安次区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双侧腹股沟疝,住院前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只是于2019年9月5日通过网络聊天 4 软件QQ告知其所在部门经理“明天我去医院办住院做手术”,回复为:“三天以上您要先写假条,找老总批”。2019年8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同志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内容为:鉴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现因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请您到人事部办理后续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2019年9月12日,被告做出对原告的旷工处理通知,并于同日送达原告,通知原告旷工超过三天,视同自动离职,停发所有福利待遇。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的《员工手册》为管理职工的规章制度。原告入职时,被告将其发放给原告,并对其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培训考核。《员工手册》第7.2.3条规定:不经请假或者请假不批准不上班者为旷工;无故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停发其所有待发工资。第8.3.1条请假基本流程中规定:员工请各类假期均需事前填写请假单,请假3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做旷工处理;未按流程请假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第8.3.2条规定:员工确因突发急事未能依照上述手续事前请假、续假的,可采用电话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在2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13.3条违纪处罚细则中的违纪条款F14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上述事实,有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案字(终)(2020)第22号)、劳动合同、廊坊市安次区医院诊断证明、人事调整及任命通知、合同到期通知、旷工处理通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被告员工手册、QQ群聊天记录截图、工资表、考勤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 5 度。被告的员工手册,是企业内的“法律法规”。原告在2019年9月6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双侧腹股沟疝,应该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提前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即住院就医,被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确认原告行为属于旷工,向原告发送旷工通知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的工资由被告以月薪方式发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经按月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工资差额没有依据,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但其未就加班事实提交证据。故大厂回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上述请求内容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的应缴未缴医疗保费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药费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2018.9.17至2019年全年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资问题,相关政策指导为满一个周年算一年,原告入职在9月,合同解除在9月,一周年的时间认定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以日对日认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的日工资标准以***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日427元计算,维护6405元。***案字(终)(2020)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病假工资3586.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病假工资3586.8元,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64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6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冠能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