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5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中,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331号裁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749.72元及利息。2016年1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负担执行费181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33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