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30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