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3533号
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章丘青年创业创新园G座1312-2F。
法定代表人:王顺宝,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
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分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宏阳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