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高某1、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314号
原告:高某1(曾用名高某2),女,201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3(系高某1之父),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系单位员工),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少杰(系单位员工),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高某1与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燃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的法定代理人高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84572.6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2日凌晨5点,济南市章丘区亿达世纪花园21#楼2单元301住户即原告家中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经过章丘区调查得出事故发生间接的原因:是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亿达.世纪花园21#楼燃气用户入住16个月未及时入户安检导致安全隐患未被发现。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共自行花费医疗费310790.41元(不包含后续治疗费)。2021年8月30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90日、护理期为住院期间。针对赔偿数额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济南中燃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不应对2020年12月22日章丘区亿达世纪花园21#楼2单元301住户天然气爆燃事故中被答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被答辩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所有损失。3.答辩人竣工的事故小区天然气工程为验收合格的工程,且在事故发生前,答辩人已对事故小区制定相应安检计划,并已完成7#、8#、14#、15#、16#楼的安检工作,因未与小区物业就安检时间协商一致,事故发生时21#楼安检工作尚未开始,而事故调查报告已认定该事故的性质为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故答辩人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4.答辩人已尽到应负的社会责任,不应再承担被答辩人诉请的损失。5.对于被答辩人诉请中的损失明细的各项费用,答辩人将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逐项发表质证意见。综上,请贵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一、2020年12月22日凌晨5点,济南市章丘区亿达世纪花园21#楼2单元301住户即原告家中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当日,章丘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等五个单位组成的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相关检测鉴定。2021年3月23日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出具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载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301住户表前阀至灶前阀燃气系统(含灶前阀与软管接口处)存在漏气点,泄漏的天然气在厨房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用户开厨房灯引发爆炸燃烧事故。因301住户内部分煤气系统过火,具体泄漏点无法查证。(二)间接原因1、301住户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灶前阀;燃气报警器没有正常插电使用,在燃气泄漏后未能及时报警并切断燃气;301住户在燃气泄漏后,没有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2、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亿达?世纪花园21#楼燃气用户入住16个月未及时入户安检,导致安全隐患未被发现。(三)事故的性质。经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结合专家组意见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章政字(2021)51号关于对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有“1、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该事故造成原告等多人烧伤及高某3户内大部分物品烧毁、门窗损坏脱落等。另,高某1曾用名为高某2。
二、高某1伤后入住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先后住院12次,共住院218天,自行花费医疗费310790.41元。后原告委托济南市章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高某1被火焰烧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占全身总面积的6%)评定为拾级伤残。该伤护理期为伤后住院期间;营养期为伤后90日。另原告提交鉴定费发票1张,证实支出鉴定为800元。
三、高某1其他经济损失:
1、高某1主张护理费25680元(120元×214天)。经审查,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提交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官道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高某1的护理人员为其奶奶张延英,张延英在事故发生前以外出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护理原告而停止外出打工。计算标准主张每天120元并不超出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其护理天数主张住院天数的214天,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5680元依法予以认定。
2、高某1主张残疾赔偿金94012元(47006元×20年×10%)。经审查,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高某1提交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94012元应予支持。
3、高某1主张营养费4500元(50元×90天)。经审查,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高某3提交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营养期为伤后90日。故该项费用以50元×90天=4500元予以支持。
4、高某1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1400元(100元×214天)。经审查,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并不超出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予以认定。
5、高某1主张交通费5000元,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酌定其交通费损失为3000元。
6、高某1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元。
7、高某1主张鉴定费80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1张予以证实,对该费用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高某1的损失共计:461182.4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亦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综上,济南中燃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负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章政字(2021)51号关于对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内容,本院酌定济南中燃公司对高某1的合理损失承担35%的比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某1医疗费108776.64元、护理费8988元、残疾赔偿金32904.2元、营养费1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90元、交通费1050元、精神抚慰金350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61413.84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1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原告高某1负担251元,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