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2292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生于1981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四区15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米各*****43号。
被执行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来工程款354206元。2、被告***自2021年1月3日起算,以3542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来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来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在欠付工程款195577.2元范围内,向**来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765元,由**来负担865元,***负担3000元,诉讼保全费2496元,由***负担。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2年5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198411.2元,因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该执行款,暂无法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6月24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6月29日,通过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11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