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526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中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23131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2日,凌晨5时4分,被告一、二因使用天然气不当,使用天然气后未及时关闭灶前阀,燃气报警器没有正常插电使用,在燃气泄露后未能及时报警并切断燃气,且在燃气泄露后没有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发爆炸燃烧事故。致使其楼上住户(即原告家)因燃气爆炸房屋受损,室内物品损毁严重。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被告三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亿达世纪花园21#楼燃气用户入住16个月未及时入户安检,导致安全隐患未被发现,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其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如上诉讼请求。
***、**辩称,关于原告陈述的2020年12月22日零时5时4分发生爆炸的事实无异议,事故发生之后两被告被送往医院抢救,至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不清楚,在章丘区××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中我方只看到了201户的记载,对于其他业户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的情况我方不清楚,在原告举证时发表质证意见。另,根据被告以及其他业主的陈述,在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及时赶到,但是因物业小区中消防栓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消防栓无法使用,导致消防部门只能自行吊装罐装水进行扑救火灾,因此即便原告存在损失,因消防栓无法使用而导致救火的延误造成原告损失的扩大,该小区物业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至于三被告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在依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下依法裁决。
济南中燃公司辩称,根据一般的常规常理推断,若事故发生后因积极主动向消防等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也会就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及损失的鉴定,但目前根据12-12亿达花园天然气事故调查报告中未显示原告所在用户存在受损的情况,原告需举证其损失与本次事故有所关联。其次,根据事故本身发生的用户即被告一、二、其定损的财产损失仅为10万元,原告作为其邻居,假若真有影响也应是室外公共区域,对此我司也做了捐款,物业及有关部门也利用了该笔捐款对小区室外公共部门进行了修正。最后,若法院认定我司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有事实关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我司仅负管理的次要责任,且原告所主张的相关损失具体数额应进行举证,若原告无法对其相关主张进行举证,则无法认定其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一、2020年12月22日凌晨5点,济南市章丘区亿达世纪花园21#楼2**301住户即***家中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燃事故,同时造成其楼上401住户***、***家中财物损失。当日,章丘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等五个单位组成的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相关检测鉴定。2021年3月23日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出具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载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301住户表前阀至灶前阀燃气系统(含灶前阀与软管接口处)存在漏气点,泄漏的天然气在厨房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用户开厨房灯引发爆炸燃烧事故。因301住户内部分煤气系统过火,具体泄漏点无法查证。(二)间接原因1、301住户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灶前阀;燃气报警器没有正常插电使用,在燃气泄漏后未能及时报警并切断燃气;301住户在燃气泄漏后,没有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2、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亿达?世纪花园21#楼燃气用户入住16个月未及时入户安检,导致安全隐患未被发现。(三)事故的性质。经过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结合专家组意见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章政字(2021)51号关于对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有“1、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二、事故发生后,***、***在宾馆住宿两日发生住宿费408元,2021年1月7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支付租赁费9600元及物业费1053元。
三、原告方其他经济损失:
1、原告方主张房屋装修费65000元,被告方不予认可,称对于房屋室内装修的损害程度及装修必要性等均有异议。
2、原告方主张窗帘费3100元、晾衣架350元、浴室盆300元、空调2800元、衣物损失4万元、被褥520元,上述损失合计123131元。
3、诉讼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两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双方一致同意财物损失金额确认为5万元。济南中燃公司对财物损失确认为5万元未提异议。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亦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综上,济南中燃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负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章政字(2021)51号关于对章丘区“12?22”亿达?世纪花园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内容,本院酌定济南中燃公司对***、***的合理损失承担35%的比例责任,即(50000元+408元+9600元+1053元)×35%=21371.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财产经济损失2137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1元,原告***、***负担1141元,被告济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