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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4破30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3日,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泮茂良
审判员陈爱菊
审判员张福弟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