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5348。

法定代表人:张广连。

委托代理人吴坚钢,系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04月2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出资350万元;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缴纳出资1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执行费5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至2021年4月22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华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