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致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福应路**/div>
诉讼代表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钢,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燕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