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民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抚电能源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马圈子乡马圈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抚电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创安公司的债务人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上诉人能源分公司与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何种关系、上诉人能源分公司在何范围内承担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上诉人能源分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未予以审查。另上诉人能源分公司主张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已经进行清算,故对于清算组是否依法履行了债权申报的职责、清算报告是否虚假、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过错,一审法院均未予以查明。重审时,应对上述事实进行查明后,依法裁判。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抚电能源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爽
审判员田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祝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