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1815号
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与人民币交叉口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338893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西街西门外门面房5号。注册号:140421200057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康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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