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郝长顺与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长顺,男,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西街西门外门面房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36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顺与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110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长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8245元,并以96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374元由被执行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