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759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60号星颐广场2号塔楼1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街道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206-1209号。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西街西门外门面房5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水县晋弘润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
法定代表人:孙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泽之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姚村大街门面房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鸿泰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里街二十号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刘忠枝,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晨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516号盛海蓝郡大厦3单元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洋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中海国际公馆C3区1栋1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云,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众帮鑫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水县晋弘润护栏有限公司、山西泽之康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鸿泰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邯郸晨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洋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申请人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保全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烟台泳钜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殷玉玺